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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积金新政控制“商转公”规模 严跃进:对刚需购房者影响不大
来源:乐居买房2021-04-14 17:31:45

  乐居贵阳讯  今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响应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年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持续超过95%以上,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已严重不足。为进一步防范化解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1〕55号)规定,结合当前贵阳市实际,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实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响应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公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贷款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

  二、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暂停受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控制“商转公”贷款规模。2021年“商转公”贷款受理规模控制在5亿元以内。

  五、本通知自4月15日起执行。职工属以下情形,可按原政策执行: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于4月15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中的签约时间为准),并在5月31日(含)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购买存量房,已于4月15日(含)前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5月31日(含)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4月15日(含)前已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铁路职工购买铁路沿线住房的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对此,贵阳乐居采访了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他认为此次贵阳公积金政策体现了三个领域的收紧内容。

  第一、贷款额度收紧,此次政策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其相比过去流动性充足给予的额度,减少了约10%的额度规模。

  第二、严管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政策对于二套公积金贷款,明确了三个约束,即要具备1年的轮候期、首付比例上调为4成、利率上调为首套利率的1.1倍。

  第三、严管各类贷款业务,包括异地贷款的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的规模控制等。总结这三个内容,可以看出,其在贷款额度、利率、首付比例、申请条件、使用用途等方面都有所收紧,具有积极的作用,属于比较全面的收紧性条款。

  “此次贵阳公积金政策,其出发点在于落实今年3月份出台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即启动了流动性三级响应机制。类似政策通俗来说,说明公积金过去贷款的发放过多,导致现在公积金可贷的额度会出现压力,所以及时出台政策,具有积极的效应”。

  严跃进认为,通过此类管控,防范公积金贷款无序发放,对于一些购房者尤其是二套购房者而言是有约束的。从房地产市场的角度看,这也有助于促进购房者的理性购房,对于一些炒房需求有抑制作用。而对于刚需购房者而言,其公积金贷款本身影响不大,进一步体现了保障刚需购房者公积金贷款权益的导向。

  另据悉,4月13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印发《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显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2%(含)以上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2%(含)以上。

  (一)经营亏损一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按现行规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生产、发展有较大影响,且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三)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的;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目前经营仍然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三)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四)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五)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此外,《办法》规定,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应及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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